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开封市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封市教育体育局
开封市科学技术局
开封市公安局
开封市民政局
开封市司法局
开封市财政局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封市林业局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开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
开封市水利局
开封市农业农村局
开封市商务局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开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开封市应急管理局
开封市审计局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封市统计局
开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开封市医疗保障局
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开封市金融工作局
开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授权,依法行使相关管理职权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从其规定。
开封市国家保密局、开封市密码管理局、开封市档案局、开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自2021年1月1日起执法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特此通告。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