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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八个亮点

来源:开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时间:2024-01-02 阅读:4451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律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它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对行政机关本身而言,它是一种自我监督、自我纠错制度;对解决行政争议而言,它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行政复议制度由行政复议法创设并加以规制。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行政复议法,后经2009年和2017年两次修正。2023年9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次修改与前两次不同,是“修订”而不是“修正”,而且修订幅度之大超出人们的预期,法律条文从最初的43条增加至90条,扩容了一倍以上,其修改从内容到形式几乎覆盖到每一个条文。作出如此巨大修改,其中一个目的,就在于要将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加以落实。

推进行政复议机关和人员专业化职业化,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行政复议机关及复议人员是实施行政复议的主体,他们是否公正权威、统一高效,其专业化、职业化程度的高低,是能否将行政复议打造成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前提和关键。新行政复议法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复议职能,同时保留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并对有关派出机构作出灵活规定。特别是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出明确要求,规定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同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这一系列规定,直接推动了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运行。

扩大受理范围,敞开行政复议入口。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首先表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其次表现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当事人复议申请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和处理的范围,最终表现为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范围。所以,受理范围的大小和宽窄直接决定了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大小和宽窄。新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从原来的11项扩展至15项,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行政赔偿决定,工伤认定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协议行为明确为可复议事项。这一举措,直接回应了部分行政争议救济渠道不畅通的问题,有利于充分激发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

扩大前置范围,增加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比例。复议前置是启动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前提和条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某些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先经过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新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四类应当复议前置的情形,即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行为。这事实上是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而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事实上就是扩大了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机会和比例。

方便公民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次行政复议法修订,集中体现和贯彻了便民原则,在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方面作出了许多新规定。一是丰富复议申请方式。如据新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二是确立了行政复议的代理制度,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三是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四是确立了材料补正制度,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这些措施,让公民提起行政复议更方便,门更好找。

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凸显行政复议效率优势。过去,行政复议只有一种程序,即普通程序。这次修订,在普通程序之外设置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根据新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上述案件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最大区别,主要体现在审理方式和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方面,有利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方式更加丰富、更具弹性、更有效率。

强化、细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促进实现“案结事了”。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结果,代表了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评判和对申请人所主张权利的肯定与否定。复议结果公正才能取信于民。原行政复议法对于复议决定的设置只限于维持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重作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复议决定。这次修订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给予行政赔偿、给予行政补偿等复议决定,丰富和细化了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和标准,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与实效。

增设调解、和解方式,提升行政复议的制度弹性。原行政复议法遵循“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理由是公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而这次修订则确立了“复议适用调解”的原则。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且复议调解书与复议决定书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调解、和解方式的确立,丰富了行政复议结果的处理方式,提升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

强化对行政复议的履行和执行,确保行政复议权威性。这次法律修订,对于履行和执行的主体、范围、手段,特别是拒不履行的后果作出了拓展性规定。根据新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还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对于申请人和第三人,如果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调解书的,应当视不同情况,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些规定,能够倒逼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履职,防止出现懒政、怠政和不作为等问题,有助于依法全面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胡建淼专家工作室供稿]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事项的通告